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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記審批依據: 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和48號) 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和40號) 3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和41號) 4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和34號) 5、《廣告管理條例》(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發布) 6、《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》
登記審批條件: 1、合營各方必須是具有一定規模的以經營廣告業務為主的企業法人,並需成立且運營2年以上,外商廣告企業的投資方需成立且運營3年以上; 2、能夠引進國際先進的廣告制作技術和設備; 3、具有市場調查、廣告策劃和廣告效果測定等能力; 4、能夠在廣告策劃、創意和經營管理等方面培訓中國職員;
登記審批程序和期限: 1、中方合營者(外商投資者)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提交申請。 2、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。 3、經審查,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齊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當場決定予以受理;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,告知時,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決定不予受理。屬于5日內告知的,收取材料並出具收到材料憑據。 4、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,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出具初審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決定。並告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領取初審意見,並指導企業提交材料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定。 5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發《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定意見書》後,由中方主要合營者(外商投資者)向省商務廳申報,領取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》。 6、登記機關對申報材料及國家局和核准決定進行審查,自15個工作日內發放許可證。
提交登記審批材料目錄: 1、申請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(外商投資廣告企業)的申請書; 2、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; 3、合營者(投資者)股東會(董事會)決議; 4、設立中外合營廣告企業(投資者)的項目建議書及合營各方共同(投資者)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; 5、合營各方(投資者)的登記注冊證明; 6、合營各方(投資者)的資信證明; 7、采用的主要制作設備、技術及其來源證明; 8、廣告管理制度; 9、經營場所證明。
審批收費 此項目不收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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